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案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並補徵稅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依據土地稅法及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111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案件適用稅率與規定未符或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2,461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依房屋現值1.2%課徵房屋稅;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1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核有部分供作服務業、批發零售、倉儲、製造業等商業用途使用之土地,卻適用田賦優惠;部分有出租供營業、私人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未合法登記工廠使用之房屋,卻仍以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另補徵地價稅139件、金額941萬餘元,房屋稅674件、金額1,519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依房屋現值1.2%課徵房屋稅;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1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核有部分供作服務業、批發零售、倉儲、製造業等商業用途使用之土地,卻適用田賦優惠;部分有出租供營業、私人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未合法登記工廠使用之房屋,卻仍以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另補徵地價稅139件、金額941萬餘元,房屋稅674件、金額1,519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15)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