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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處部分房地之徵課屬性與台電公司查定用電計費種類未臻一致,審計機關促請確認釐清,已釐正稅籍並補徵稅款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一覽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一覽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自用、非自用房屋及土地之徵課屬性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查定用電種類未臻一致,經函請上開兩機關單位查明妥處,稅捐處已釐正稅籍資料899筆,補徵稅額1,871萬餘元,另台電公司業將693筆營業用電改按住宅用電等類別計費,捍衛租稅公平,並兼顧維護民眾權益。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房屋稅率之課徵,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稅捐處按「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與台電公司以營業用電費率計費未臻一致,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及112年11月分別函請稅捐處及台電公司釐清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5月底止,稅捐處已釐正稅籍資料899筆,補徵稅額1,871萬餘元,捍衛租稅公平,另台電公司業將693筆原按營業用電計費用戶,改按非時間電價住宅用電、時間電價非營業用電、或終止供電契約等類別重行計費,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02)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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