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部分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與規定未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聘具證書之特殊教育班教師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並獲得適當照顧,設置特殊教育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經函請檢討改善,112學年度已增聘28名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以提升特殊教育學習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審計處指出,依據教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教育局以設置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等多元安置型態,辦理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111學年度臺中市市立一般學校國小階段設有特殊教育班計315班,聘任特殊教育教師630人(含代理教師102人),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計15人,約2.38%,且其中13人無教師證書,審計處遂於112年3月函請教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於112學年度增聘28名具教師證書之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並將持續增設特殊教育班及增聘特殊教育教師,以提升特殊教育學習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審計處指出,依據教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教育局以設置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等多元安置型態,辦理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111學年度臺中市市立一般學校國小階段設有特殊教育班計315班,聘任特殊教育教師630人(含代理教師102人),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計15人,約2.38%,且其中13人無教師證書,審計處遂於112年3月函請教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於112學年度增聘28名具教師證書之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並將持續增設特殊教育班及增聘特殊教育教師,以提升特殊教育學習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02)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