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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產業署訂定監管電商法規納管範圍不足,且未主動或實地查核,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強化法制及作業程序

數產署與電商業者合作
數產署與電商業者合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下稱數產署)監管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類個資檔案維護管理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相關監管法規納管範圍不足,且未主動或實地查核業者有無依規定辦理個資安全維護作業,經函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督促檢討改善,已訂定新法全面納管電商業者,並辦理主動及實地查核業務,確保國人個資安全。
審計部指出,經濟部為降低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類個資檔案外洩風險,於104年訂定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下稱個資安維辦法),要求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下稱電商業者),應設個資管理單位,訂定個資保護管理政策,每年定期提出評估報告等,以強化業者個資保護措施,該項監管業務已於111年8月移由數產署辦理。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個資安維辦法未納管公司登記資本額1千萬元以下,或非屬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商業者,其中包含國內保有大量個人資料之電商,且數產署未主動或實地查核業者有無依個資安維辦法落實辦理,難以掌握業者個資管理情形,審計部遂於112年6月函請數發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數發部已於112年10月訂定「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全面納管所有電商業者,並於112年6月至12月間,辦理5次主動查核業務及14次實地查核業務,以確保國人個資安全。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六廳(發布日期:2024-07-30)
被審核機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施政主題細項: 資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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