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未督促轄管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自行投保事宜

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未自行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函請檢討改善,相關公所已促請各該市場自治組織自行續辦投保事宜,以善盡經營管理責任,並節省公帑支出。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市場自治組織或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截至111年底止,宜蘭縣計有宜蘭市等9個鄉鎮市公所設置公有零售市場14處。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宜蘭市第一(北館)等10處公有零售市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由主管之鄉鎮市公所代為投保,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宜蘭縣政府督促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宜蘭縣政府已督促鄉鎮市公所促請各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於保險到期後,自行續辦投保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善盡經營管理責任,截至113年5月31日止,上述10處公有零售市場,均已由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年約可節省公帑支出17萬餘元。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市場自治組織或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截至111年底止,宜蘭縣計有宜蘭市等9個鄉鎮市公所設置公有零售市場14處。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宜蘭市第一(北館)等10處公有零售市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由主管之鄉鎮市公所代為投保,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宜蘭縣政府督促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宜蘭縣政府已督促鄉鎮市公所促請各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於保險到期後,自行續辦投保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善盡經營管理責任,截至113年5月31日止,上述10處公有零售市場,均已由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年約可節省公帑支出17萬餘元。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7-11)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