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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未規範納骨堂櫃位使用年限,審計機關促請改善,113年度已修訂自治條例

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公告
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公告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下稱烈嶼鄉公所)辦理殯葬設施管理業務,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烈嶼殯葬自治條例)未規範納骨堂櫃位使用年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烈嶼殯葬自治條例增訂相關規範,健全殯葬設施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烈嶼鄉公所為避免民眾每年掃墓須清理雜草灌木之苦,於99年興建1處納骨堂供民眾使用,建造成本528萬餘元,櫃位最大容量計5,106位,嗣為加強管理及維護烈嶼鄉殯葬設施,於100年12月制定烈嶼殯葬自治條例。截至109年9月底止,納骨堂櫃位已使用1,988位、未使用3,118位。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烈嶼殯葬自治條例制定及後續修正時,均未將納骨堂櫃位使用年限考量納入規範,經審計室於110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據復將編列預算委外訂定納骨堂櫃位使用年限及期限屆滿之處理方式,惟112年9月追蹤結果,該自治條例110年11月修正時,仍未將納骨堂櫃位使用年限納入規範,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再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烈嶼鄉公所已於113年4月修正烈嶼殯葬自治條例,增訂骨灰(骸)存放之使用年限及期限屆滿之處理方式,以健全殯葬設施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7-04)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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