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部分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未檢驗合格,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持續辦理轄內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相關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鄉鎮市公所經管公園附設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未取得專業檢驗合格報告並完成備查程序,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輔導相關公所完成檢驗及報備程序,或拆除不合格之遊戲設施,以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下稱兒童遊戲場設施規範)第4點及第7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設施開放使用前,應取得相關認證機構核發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陳報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備查;兒童遊戲場設施規範106年1月25日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修正後6年(112年1月24日)內完成備查手續。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鄉鎮市公所經管公園附設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屬106年1月25日前設置,尚未依前揭規定取得合格檢驗報告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42處,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輔導相關公所依規定辦理,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完成兒童遊戲場設施檢驗備查程序者計15處,另27處設施已拆除並研議重新設置中,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下稱兒童遊戲場設施規範)第4點及第7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設施開放使用前,應取得相關認證機構核發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陳報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備查;兒童遊戲場設施規範106年1月25日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修正後6年(112年1月24日)內完成備查手續。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鄉鎮市公所經管公園附設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屬106年1月25日前設置,尚未依前揭規定取得合格檢驗報告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42處,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輔導相關公所依規定辦理,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完成兒童遊戲場設施檢驗備查程序者計15處,另27處設施已拆除並研議重新設置中,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6-20)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社會福利,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