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部分支出未落實專款專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下稱都更基金)收支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基金部分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案件未符基金規定用途,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另覓財源歸墊基金,並訂定基金支用細項說明,作為動支經費準據,以落實基金專款專用原則。
審計室指出,依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仍應補辦預算。同法第96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新竹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設置都更基金,並制定都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範基金之收入來源與支出用途。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111年度都更基金陳報市政府有關消防大隊辦公駐地遷移、文物陳列館建築物升級、國小禮堂改善等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案件,其動支內容應屬各機關單位普通公務或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等業務支應範疇,卻由都更基金支應,未符基金專款專用原則,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檢討都更基金經費支用之妥適性,截至112年底止,已撤銷核定超支併決算及補辦預算案件,並另覓財源(如第二預備金等)歸墊都更基金者計22案、金額9,912萬餘元,另於112年6月訂定都更基金支用細項說明,作為動支經費之準據,以落實基金專款專用原則。
審計室指出,依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仍應補辦預算。同法第96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新竹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設置都更基金,並制定都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範基金之收入來源與支出用途。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111年度都更基金陳報市政府有關消防大隊辦公駐地遷移、文物陳列館建築物升級、國小禮堂改善等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案件,其動支內容應屬各機關單位普通公務或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等業務支應範疇,卻由都更基金支應,未符基金專款專用原則,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檢討都更基金經費支用之妥適性,截至112年底止,已撤銷核定超支併決算及補辦預算案件,並另覓財源(如第二預備金等)歸墊都更基金者計22案、金額9,912萬餘元,另於112年6月訂定都更基金支用細項說明,作為動支經費之準據,以落實基金專款專用原則。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23)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