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雲林縣部分土地已移作非農業使用仍課徵田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雲林縣課徵田賦之土地移作非農業使用
雲林縣課徵田賦之土地移作非農業使用
雲林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已移作非農業使用仍課徵田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97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運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5至108年度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資料查核發現,雲林縣轄內間有農業用地之部分範圍已移供商業、混合使用住宅、製造業、倉儲等非農業使用,惟稅務局辦理109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仍以全筆土地面積課徵田賦,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3年3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計558筆、金額973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16)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