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經管部分縣有耕地承租人疑未經許可設置農業設施,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經管縣有耕地放租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縣有耕地疑未經許可設置農業設施等情,經函請查明妥處,已促請承租人拆除地上物,以落實管理縣有耕地,並達成地盡其利之目的。
審計室指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復依新竹縣縣有耕地放租辦法第11條規定,縣有耕地應依租約規定使用,如需要設置有關農業設施,應先徵得縣政府同意。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6筆縣有耕地上之建物,依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為「倉儲」等用途,且國土測繪中心航照圖亦顯示耕地上有建物,疑未經縣政府許可設置農業設施,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縣政府查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加強清查處理,前開縣有耕地皆未經許可即設置農業設施,已促請承租人拆除地上物,截至112年底止,已完成拆除並恢復農作使用,以落實管理縣有耕地,並達成地盡其利之目的。
審計室指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復依新竹縣縣有耕地放租辦法第11條規定,縣有耕地應依租約規定使用,如需要設置有關農業設施,應先徵得縣政府同意。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6筆縣有耕地上之建物,依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為「倉儲」等用途,且國土測繪中心航照圖亦顯示耕地上有建物,疑未經縣政府許可設置農業設施,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縣政府查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加強清查處理,前開縣有耕地皆未經許可即設置農業設施,已促請承租人拆除地上物,截至112年底止,已完成拆除並恢復農作使用,以落實管理縣有耕地,並達成地盡其利之目的。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5-16)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