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未依計畫興建廚餘堆肥廠房,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下稱卓蘭鎮公所)為推動生廚餘回收再利用及減少垃圾焚化量,辦理興建廚餘堆肥廠房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因廠房興建地點變更及決策反覆,致工程未完成發包,補助經費遭撤銷,又因廠房未完成興建,相關設施無法達成預期效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設置棚架型廠房及運轉,達成廚餘多元再利用之目標。
審計室指出,卓蘭鎮公所於107年3月提報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工作計畫,規劃於現有垃圾資源回收分選場興建廚餘堆肥廠房、購置廚餘破碎脫水堆肥系統及樹枝粉碎機等設備,並於同年5月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下稱環保署)核定,執行期程自107年5月3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預計108年度以後每年可處理3,000公噸以上生廚餘。
然而,審計室查核發現,卓蘭鎮公所預計興建廚餘堆肥廠房之位置與原興辦事業計畫所定場區配置不同,未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且對於辦理計畫變更之決策反覆,延宕後續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作業期程,又未積極檢討多次流標原因及研採因應對策,致補助經費因工程未於預定期程完成發包,遭環保署撤銷;復因廠房未完成興建,相關機具設施或露天存放,任由風吹雨打,或生廚餘無場地可供堆置做成堆肥,須送往他處焚燒,增支處理費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7月函請苗栗縣縣長督促卓蘭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卓蘭鎮公所已於112年11月完成棚架型太陽光電設施,並於棚架內放置廚餘破碎脫水堆肥系統等設備及設置資源回收暫存區,作為生廚餘堆置場所,同年12月開始運轉,達成廚餘多元再利用之目標。
審計室指出,卓蘭鎮公所於107年3月提報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工作計畫,規劃於現有垃圾資源回收分選場興建廚餘堆肥廠房、購置廚餘破碎脫水堆肥系統及樹枝粉碎機等設備,並於同年5月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下稱環保署)核定,執行期程自107年5月3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預計108年度以後每年可處理3,000公噸以上生廚餘。
然而,審計室查核發現,卓蘭鎮公所預計興建廚餘堆肥廠房之位置與原興辦事業計畫所定場區配置不同,未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且對於辦理計畫變更之決策反覆,延宕後續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作業期程,又未積極檢討多次流標原因及研採因應對策,致補助經費因工程未於預定期程完成發包,遭環保署撤銷;復因廠房未完成興建,相關機具設施或露天存放,任由風吹雨打,或生廚餘無場地可供堆置做成堆肥,須送往他處焚燒,增支處理費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7月函請苗栗縣縣長督促卓蘭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卓蘭鎮公所已於112年11月完成棚架型太陽光電設施,並於棚架內放置廚餘破碎脫水堆肥系統等設備及設置資源回收暫存區,作為生廚餘堆置場所,同年12月開始運轉,達成廚餘多元再利用之目標。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4-19)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