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推動傳統宗教民俗藝術文化活動,訂定「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下稱補助作業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辦理補助宗教民俗活動間有補助案件特殊性之認定及補助金額過於寬鬆、單據憑證存管未臻周妥等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補助作業要點,規範補助金額上限及釐正單據、憑證存管權責,強化補助款之審核作業,並利提升補助資源運用效益。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補助宗教民俗藝術文化活動,業於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原則對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每案補助最高10萬元,但受該府委託承辦大型宗教活動或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不在此限。於請領補助款時將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送機關審核保存。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111年度補助宗教民俗活動案件計100案,金額計3,351萬餘元,其中單次補助逾10萬元甚達百萬元者,計54案(占總補助件數54.00%),合計補助金額3,036萬餘元(占總補助金額90.58%),比率偏高;且相關簽案說明,未見其特殊性,顯示補助案件特殊性認定及補助金額過於寬鬆。又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實際係由受補助單位存管,與縣政府規範應於請領補助款時送機關審核保存之現況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於112年7月25日修正補助作業要點,規範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補助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並將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修正為審核後退還受補助對象,並增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強化補助宗教民俗活動之審核作業,並利提升補助資源運用效益。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補助宗教民俗藝術文化活動,業於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原則對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每案補助最高10萬元,但受該府委託承辦大型宗教活動或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不在此限。於請領補助款時將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送機關審核保存。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111年度補助宗教民俗活動案件計100案,金額計3,351萬餘元,其中單次補助逾10萬元甚達百萬元者,計54案(占總補助件數54.00%),合計補助金額3,036萬餘元(占總補助金額90.58%),比率偏高;且相關簽案說明,未見其特殊性,顯示補助案件特殊性認定及補助金額過於寬鬆。又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實際係由受補助單位存管,與縣政府規範應於請領補助款時送機關審核保存之現況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於112年7月25日修正補助作業要點,規範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補助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並將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修正為審核後退還受補助對象,並增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強化補助宗教民俗活動之審核作業,並利提升補助資源運用效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4-12)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