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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113-01 新北市歷史建築瑞芳瑞三鑛業整煤廠管理維護及修復工作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瑞三整煤廠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瑞三整煤廠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新北市瑞芳猴硐地區過往曾存在由煤礦產業支撐而起之產業聚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日治昭和9年(即民國23年)創設營運,取得猴硐地區之九坑、十坑及十五坑採礦權。新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觀旅局)為結合觀光遊憩與傳統文化,發展地方觀光,自93年籌設猴硐煤礦博物園區,範圍包含○○公司瑞三鑛業整煤廠(下稱整煤廠)及運煤橋等生產設施,因園區內多數土地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所有,建物及設施則為○○公司所有,於94年8月與臺鐵局及○○公司共同簽署猴硐煤礦博物園區合作發展意願書,以共同推動開發園區。另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於94年11月將「瑞芳瑞三礦業」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並由觀旅局自96年起規劃辦理整煤廠修復作業,以作為猴硐煤礦博物園區之核心主題館,惟因觀旅局未積極與所有權人研商取得整煤廠建物使用權利,且文化局爭取中央補助款作業欠積極,又期間歷經颱風災損,致建物構造傾頹程度較105年實際委商規劃設計時嚴重,須修正設計內容,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遲至108年6月始決標,屢經媒體披露整煤廠建物狀況已損壞嚴重。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為瞭解上述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及修復工作辦理情形,經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發現有效能過低情事,爰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新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經新北市審計處賡續追蹤後續改善結果,市政府已完成整煤廠修復工作開放民眾參觀使用,作為猴硐煤礦博物園區之核心主題館,並訂定文化資產修復中長程計畫,以確保文化資產永續性。

發布單位: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及採購,綜合行政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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