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辦理綠色休閒渡假園區BOT案歷時9年未完成開發,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下稱金門渡假園區BOT案),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未積極管控民間機構融資契約簽訂期程及自有資金籌措情況,致工程進度因籌資問題停滯不前,歷時9年仍未完成開發而終止契約,且已施作旅館建物之鋼骨結構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縣政府。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發展地方觀光,推動金門成為國際觀光休閒島,於100年9月辦理金門渡假園區BOT案,並於102年3月及4月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民間機構預計投資9億2,015萬餘元,興建Villa式渡假旅館及商店街等設施,興建及營運期合計50年。興建工程於103年8月開工,至104年7月止,僅施作部分旅館鋼骨結構樓層組立,且工程進度持續落後,嗣於105年間停工後迄未復工。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未積極管控民間機構融資契約簽訂期程及自有資金籌措情況,致工程進度因籌資問題停滯不前,未能於投資契約期限內完成設施興建,且已施作旅館建物之鋼骨結構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又對於民間機構履約過程多項違約情事,未慎酌專業服務廠商提出之相關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致109年9月終止契約時,達7,846萬餘元之違約金等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經審計室於111年6月15日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金門縣縣長查明妥處,嗣經審計部於112年6月7日陳報監察院供行使職權參考,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於112年12月13日公告糾正金門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54期)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發展地方觀光,推動金門成為國際觀光休閒島,於100年9月辦理金門渡假園區BOT案,並於102年3月及4月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民間機構預計投資9億2,015萬餘元,興建Villa式渡假旅館及商店街等設施,興建及營運期合計50年。興建工程於103年8月開工,至104年7月止,僅施作部分旅館鋼骨結構樓層組立,且工程進度持續落後,嗣於105年間停工後迄未復工。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未積極管控民間機構融資契約簽訂期程及自有資金籌措情況,致工程進度因籌資問題停滯不前,未能於投資契約期限內完成設施興建,且已施作旅館建物之鋼骨結構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又對於民間機構履約過程多項違約情事,未慎酌專業服務廠商提出之相關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致109年9月終止契約時,達7,846萬餘元之違約金等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經審計室於111年6月15日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金門縣縣長查明妥處,嗣經審計部於112年6月7日陳報監察院供行使職權參考,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於112年12月13日公告糾正金門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54期)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3-21)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