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轄內工廠消防安全檢查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並提供查核資料予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依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應將轄內各類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定期執行消防安全檢(複)查,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之列管作業尚欠周延,且就連續嚴重違規次數多、違規期間長之工廠,尚乏有效之監督作為,經函請檢討改善,並提供監察院查核資料,業由該院糾正消防局。
審計處指出,消防局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應依法將轄內各類場所按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定期執行消防安全檢(複)查,檢查有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者,依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之列管數據與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列管工廠數量落差達3千餘家,未能確實有效掌握並據以進行檢查;又據該局106至110年8月底止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之裁處清冊列示,該期間連續2年(含)以上列有裁處紀錄者,計有111家,甚有18家連續4年遭裁處,惟該局僅於108年度就15家違規工廠發出停工警示,其餘年度則未見相關警示作為。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該局檢討改善,相關查核結果並揭露於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12年8月1日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詳監察院公報第 3336 期)
審計處指出,消防局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應依法將轄內各類場所按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定期執行消防安全檢(複)查,檢查有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者,依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之列管數據與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列管工廠數量落差達3千餘家,未能確實有效掌握並據以進行檢查;又據該局106至110年8月底止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之裁處清冊列示,該期間連續2年(含)以上列有裁處紀錄者,計有111家,甚有18家連續4年遭裁處,惟該局僅於108年度就15家違規工廠發出停工警示,其餘年度則未見相關警示作為。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該局檢討改善,相關查核結果並揭露於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12年8月1日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詳監察院公報第 3336 期)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30)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