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出租土地予恆春區漁會興建漁民教育訓練中心,該漁會卻租予業者非法經營旅宿業,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屏東縣恆春區漁會(下稱漁會)為提供漁民良好休憩空間,向屏東縣政府租用後壁湖段650地號土地興建漁民教育訓練中心,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容任漁會將該訓練中心出租予後碧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後碧湖公司),並簽訂租期長達19年7個月之租賃契約,非法經營旅宿業營利,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屏東縣政府。
審計室指出,漁會於87年向縣政府租用恆春鎮後壁湖段650地號土地興建漁民教育訓練中心,依漁港計畫編為漁業設施漁民休閒中心用地,91年5月完工,該建物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漁民休憩中心及儲藏室,依行為時漁港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該公共設施係供漁民休憩或教育訓練等非營利目的之設施。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7月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於96年與漁會簽訂本案用地之續約,其租期僅有9年,卻容任漁會與後碧湖公司簽訂租期近20年之屏東縣恆春區漁民休憩中心租賃契約書;嗣於105年再次續約時,改與漁會簽訂漁民休憩中心委託管理經營契約書,明知漁會係委託後碧湖公司經營對外招攬提供旅宿服務,假漁港公共設施之名,行一般設施投資營利之實,除引致屏東縣議會質疑有違法之虞,並經縣政府觀光傳播處(旅館業主管機關)確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罰鍰30萬元並勒令歇業,經審計室於109年12月函請屏東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經追蹤後續委外經營管理情形,仍未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及檢討有關人員疏失責任,再於111年5月陳報審計部轉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2年5月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26期)
審計室指出,漁會於87年向縣政府租用恆春鎮後壁湖段650地號土地興建漁民教育訓練中心,依漁港計畫編為漁業設施漁民休閒中心用地,91年5月完工,該建物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漁民休憩中心及儲藏室,依行為時漁港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該公共設施係供漁民休憩或教育訓練等非營利目的之設施。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7月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於96年與漁會簽訂本案用地之續約,其租期僅有9年,卻容任漁會與後碧湖公司簽訂租期近20年之屏東縣恆春區漁民休憩中心租賃契約書;嗣於105年再次續約時,改與漁會簽訂漁民休憩中心委託管理經營契約書,明知漁會係委託後碧湖公司經營對外招攬提供旅宿服務,假漁港公共設施之名,行一般設施投資營利之實,除引致屏東縣議會質疑有違法之虞,並經縣政府觀光傳播處(旅館業主管機關)確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罰鍰30萬元並勒令歇業,經審計室於109年12月函請屏東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經追蹤後續委外經營管理情形,仍未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及檢討有關人員疏失責任,再於111年5月陳報審計部轉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2年5月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26期)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22)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