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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未妥適處理精密園區二期開發資金專戶信託作業,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園區配置圖
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園區配置圖
臺中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提供產業設廠用地需求,委託廠商開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下稱精密園區二期),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市政府未妥適處理開發資金專戶信託作業,鉅額資金遭開發廠商擅自轉出,嚴重損及市政府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並提供查核意見予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市政府。
審計處指出,市政府於96年8月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簽訂「臺中市政府委託開發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計畫契約」(下稱開發契約)。依開發契約規定,台開公司執行精密園區二期開發之各項資金收支應建立專戶管理,並將開發資金調度及支用情形,按月報請市政府核備。台開公司於100年10月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委託銀行辦理開發資金專戶之信託管理處分事務。依103年修正之信託契約規定,台開公司應按月將次月預估支用費用項目及金額報請市政府備查後,檢附市政府備查公文書面指示自信託專戶撥付台開公司。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因信託契約於106年12月屆期,台開公司向銀行主張不再續行信託專戶管理,並將信託專戶賸餘資金轉撥至其指定之帳戶,銀行遂函詢市政府意見,惟市政府未考量解除信託之風險妥適函復銀行,致開發資金不再續行信託,銀行即於107年1月將信託專戶賸餘資金轉撥至台開公司指定帳戶,嗣後台開公司擅自分3次轉出計13億4千萬元,嚴重損及市政府權益,經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規定於110年4月8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12年2月8日公告糾正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314期)
發布單位: 台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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