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辦理102年度開口契約災害搶修工程有重大違失,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辦理102年度開口契約災害搶修工程,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委辦顧問公司編製工程預算不實,未督促檢討改正,徒增公帑支出,復未依契約規定通知廠商應履行之工作項目及數量,並落實履約管理,衍生訴訟及公帑虛擲,且廠商逾期開(竣)工,卻於驗收紀錄登載未逾期及同意驗收合格,相關爭議久懸不決,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五峰鄉公所。
審計室指出,五峰鄉公所為因應災害發生時,轄管編號道路、農水路、原住民部落聯絡道搶險搶修工作之需要,於102年度辦理「上比來、舊十八兒、隘蘭及大隘等4件(N1)聯絡道路開口契約災害搶修工程」等6案災害搶修工程,均於102年5月6日決標,決標金額計5,130萬元,同年7至10月開工、10月底前竣工、102年12月5日完成驗收。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五峰鄉公所對於委辦顧問公司編製災害搶修工程預算不實,未依規定督促檢討改正即予發包,又未依契約規定減價比率調整廠商單價作為契約單價,逕以不實預算調整結果,主要工項契約單價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嗣後遭遇颱風侵襲,以該等契約單價計價,徒增公帑支出。復未依契約規定通知廠商應履行之工作項目及數量,並落實履約管理,致其施作有逾越搶險搶修範圍及逾期開(竣)工與打設舊料鋼軌樁等情事,嗣未檢討釐清該等爭議,衍生訴訟民怨及公帑虛擲;又廠商逾期開(竣)工,卻於驗收紀錄登載未逾期及同意驗收合格,相關爭議久懸不決,經依審計法17條前段規定於110年12月8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11年12月16日公告糾正五峰鄉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305期)
審計室指出,五峰鄉公所為因應災害發生時,轄管編號道路、農水路、原住民部落聯絡道搶險搶修工作之需要,於102年度辦理「上比來、舊十八兒、隘蘭及大隘等4件(N1)聯絡道路開口契約災害搶修工程」等6案災害搶修工程,均於102年5月6日決標,決標金額計5,130萬元,同年7至10月開工、10月底前竣工、102年12月5日完成驗收。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五峰鄉公所對於委辦顧問公司編製災害搶修工程預算不實,未依規定督促檢討改正即予發包,又未依契約規定減價比率調整廠商單價作為契約單價,逕以不實預算調整結果,主要工項契約單價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嗣後遭遇颱風侵襲,以該等契約單價計價,徒增公帑支出。復未依契約規定通知廠商應履行之工作項目及數量,並落實履約管理,致其施作有逾越搶險搶修範圍及逾期開(竣)工與打設舊料鋼軌樁等情事,嗣未檢討釐清該等爭議,衍生訴訟民怨及公帑虛擲;又廠商逾期開(竣)工,卻於驗收紀錄登載未逾期及同意驗收合格,相關爭議久懸不決,經依審計法17條前段規定於110年12月8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11年12月16日公告糾正五峰鄉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305期)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