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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毒品危害講習無故未出席者移送裁罰時程有待檢討精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毒品危害講習
苗栗縣毒品危害講習
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下稱毒衛中心)對於無故未出席毒品危害講習者,依法移送警政機關處以怠金,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移送裁罰案件自受處分日距應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日,超過120天,甚逾1年,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移送裁罰時程由每年1次,縮短為每季1次,有效提升移送裁罰效率。
審計室指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另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毒衛中心近2年度(108至109年度)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舉辦毒品危害講習共計32場次,惟平均出席率未達七成,且對於無故不參加講習者移送警政機關裁罰時程,部分個案自受處分日距應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日,超過120天,甚逾1年。審計室遂於110年3月函請毒衛中心檢討精進移送裁罰時程。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毒衛中心自110年4月30日起對於無故不參加毒品講習者,移送警政機關裁罰時程,已由每年1次,縮短為每季1次,以督促藥癮個案及時接受輔導戒治,正視毒品危害,協助其儘早建立正確生活習慣,遠離毒害。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矯正保護、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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