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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和平區污水處理廠完工後長期閒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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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農村社區污水處理廠
和平農村社區污水處理廠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辦理位於該公所附近之農村社區污水處理廠與管線設施工程,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污水處理廠未取得使用執照而無法啟用營運,閒置長達6年餘,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理污水管線用戶接管工程,及委託廠商辦理操作維護管理工作,處理生活污水,有效改善農村社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審計處指出,和平區公所為提升該公所附近農村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生活基礎設施,達到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辦理和平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開發案,開發計畫土地面積9.9餘公頃,區內基礎工程含污水處理廠與管線及滯洪沉沙池等設施,於95年1月開工,96年6月竣工,同年10月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依建築法規定,應申請使用執照,始能辦理接水、接電使用。
然而,審計處於102年12月查核發現,該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因逾期申報開工致已申請之雜項執照失效,復未依開發計畫執行並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又未積極重新申請雜項執照,導致該污水處理廠完工驗收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未能啟用營運,閒置長達6年餘,審計處遂於103年2月函請和平區公所積極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和平區公所已分別於105年11月、107年8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變更程序並取得雜項執照,109年9月取得污水處理廠使用執照,並逐年辦理社區污水管線用戶接管及設施改善維護工程,業於110年1月委託廠商辦理污水廠操作維護管理工作,處理生活污水,達成計畫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品質之目的。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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