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辦理公用路燈電費計收,未確實辦理普查作業,致私設與容量不符之路燈盞數持續增加,並短收電費收入,審計部促請改善

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依規定,每年須辦理公用路燈普查,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彰化區營業處未確實辦理路燈普查作業,致私設與容量不符之路燈盞數持續增加,並短收電費收入,經函請台電公司檢討改善,已補收彰化縣25個鄉鎮市公所公用路燈電費4億9,911萬餘元,以維公司權益。
審計部指出,依台電公司營業規章規定,電費之計收,包制公用路燈或交通指揮燈具,每年普查一次,但情況特殊時,得增加普查次數。普查結果,如實際裝置之燈具超過原契約設備燈具時,應補繳前次普查之次月起至普查完成期間半數電費。前項普查後實際裝置燈具與契約設備燈具不符者,應依規定辦理增設或減少燈具、容量手續。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辦理彰化地區公用路燈電費計收,僅以大概盞數計列,未確實依規定辦理普查作業,致私設與容量不符之路燈盞數持續增加,衍生短收電費收入情事,影響公司權益,經於101年6月函請台電公司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訂定包制公用路燈普查作業標準程序,要求各區營業處須提報普查結果,避免短收電費情事再度發生;另彰化區營業處考量各鄉鎮市財政情形,給予分期繳納,截至110年6月底止,已補收彰化縣25個鄉鎮市公所短收電費4億9,911萬餘元(占應收補繳電費97.50%),以維公司權益。
審計部指出,依台電公司營業規章規定,電費之計收,包制公用路燈或交通指揮燈具,每年普查一次,但情況特殊時,得增加普查次數。普查結果,如實際裝置之燈具超過原契約設備燈具時,應補繳前次普查之次月起至普查完成期間半數電費。前項普查後實際裝置燈具與契約設備燈具不符者,應依規定辦理增設或減少燈具、容量手續。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辦理彰化地區公用路燈電費計收,僅以大概盞數計列,未確實依規定辦理普查作業,致私設與容量不符之路燈盞數持續增加,衍生短收電費收入情事,影響公司權益,經於101年6月函請台電公司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訂定包制公用路燈普查作業標準程序,要求各區營業處須提報普查結果,避免短收電費情事再度發生;另彰化區營業處考量各鄉鎮市財政情形,給予分期繳納,截至110年6月底止,已補收彰化縣25個鄉鎮市公所短收電費4億9,911萬餘元(占應收補繳電費97.50%),以維公司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