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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放流水氨氮濃度未符規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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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污水處理廠增設高氨氮廢水處理設施
高雄市污水處理廠增設高氨氮廢水處理設施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辦理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設施改善,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進流廢水經改善設施處理後,放流水氨氮濃度未符合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增設高氨氮廢水處理設施,並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通過改採分階段管制放流水氨氮濃度,使氨氮濃度符合放流水標準。
審計處指出,經發局為辦理園區污水處理廠相關設施改善,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環差報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於101年10月間審核通過,其進流廢水經改善設施處理後之放流水除應符合105年放流水標準外,亦須將氨氮濃度降至10mg/L(毫克/公升)以下(下稱限值)。
然而,審計處於106年7月查核發現,經發局於污水處理廠設施改善工程規劃階段,未妥擬園區廠商排放高氨氮濃度廢水因應方案,且對環評委員會審查環差報告所提放流水氨氮濃度限值意見未覈實檢討,致103年10月設施改善工程完工後,處理後之放流水氨氮濃度無法符合限值規定,審計處遂於107年12月函請高雄市政府督促研謀改善,並不定期提報改善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已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自108年11月起陸續增設高氨氮廢水收集專管及處理設施,並向環評委員會提出園區重新環評案嗣於109年7月間審查通過,其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氨氮濃度限值改採分階段管制(110年、116年、118年分別降至75mg/L、30mg/L、10mg/L以下),使氨氮濃度符合放流水標準。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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