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未妥為稽查住宅區內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影響民眾居住安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辦理專案聯合檢查並裁罰違規業者及勒令停止使用,維護民眾居住安全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未針對住宅區內之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等規定裁處,影響民眾居住安全,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協調消防局及經濟發展局辦理專案聯合檢查,並裁罰違規業者及勒令其停止使用或恢復住宅區之合法使用,以維護民眾居住安全。
依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經營液化石油氣之儲存、販賣等事業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臺中市審計處於107年12月運用QGIS地理資訊分析軟體分析臺中市液化石油氣儲存、販賣場所位置座標與臺中市都市計畫圖資套疊結果發現,有115處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位於住宅區內,影響民眾居住安全,惟都發局未稽查裁處,經於108年1月23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都發局已協調消防局及經濟發展局於108年7至8月間辦理專案聯合檢查,檢查結果,未營業及未存放或存放數量未逾40公斤者102處;存放數量超過40公斤者13處,截至109年8月底止,均已勒令其停止使用或恢復住宅區合法使用並裁罰78萬元,將持續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稽查紀錄,以落實住宅區使用管制規定,維護民眾居住安全。
依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經營液化石油氣之儲存、販賣等事業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臺中市審計處於107年12月運用QGIS地理資訊分析軟體分析臺中市液化石油氣儲存、販賣場所位置座標與臺中市都市計畫圖資套疊結果發現,有115處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位於住宅區內,影響民眾居住安全,惟都發局未稽查裁處,經於108年1月23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都發局已協調消防局及經濟發展局於108年7至8月間辦理專案聯合檢查,檢查結果,未營業及未存放或存放數量未逾40公斤者102處;存放數量超過40公斤者13處,截至109年8月底止,均已勒令其停止使用或恢復住宅區合法使用並裁罰78萬元,將持續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稽查紀錄,以落實住宅區使用管制規定,維護民眾居住安全。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