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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案之審核、監督及管理作業,短收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重劃會已補足短少之公共設施用地,維護公共利益及公產權利

新竹市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
新竹市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案之審核、監督及管理作業,短收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補收短少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俾利完善重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維護公共利益及公產權利。
新竹市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提高土地經濟價值,及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平衡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所產生之權益,辦理市地重劃案之審核、監督及管理作業。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新竹市審計室於100年5月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96年12月核定「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所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5萬2,785.56平方公尺,惟查該重劃區重劃後公共設施用地實際登記面積為15萬1,257.44平方公尺,較上述負擔總計表核定之面積短少1,528.12平方公尺,經於100年7月函請檢討改善,嗣經新竹市政府於103年6月函復確認面積短少情事,該室並於103年7月再函請該府依法妥處,惟該府仍未積極處理,該室復於105年3月至109年4月間陸續函請妥適處理。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業於109年6月20日補足面積1,528.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465萬餘元之公共設施用地,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予新竹市政府,俾利完善重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建設,促進良好居住環境,維護公共利益及公產權利。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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