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聞稿- 109年3月11日媒體刊載「豐原圓環南路人行陸橋 中市府:今年一定拆」1文,其中有關豐原區圓環南路人行陸橋遲未拆除,原來是「卡」在審計處有意見之報導,特予澄清

109年3月11日自由時報第A13版刊載「豐原圓環南路人行陸橋 中市府:今年一定拆」1文,指出該人行陸橋遲未拆除,原來是「卡」在審計處有意見。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及第70條規定,建築改良物未達最低耐用年限拆除報廢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由財政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本案臺中市政府擬拆除已使用29年餘,未達耐用年限40年之人行陸橋,於108年12月6日報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核,由於該府檢送資料及說明未為完備,經臺中市審計處於同年12月19日函請該府補充,並請說明天橋拆除後如何維護附近3所學校之學生及民眾過馬路之安全,迄至上揭報載日,仍未接獲臺中市政府函復說明如何解決上開附近民眾及學童家長之擔憂,為免外界誤解,特予澄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