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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有關限制追溯補領遺屬年金之起算時點規定,經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有違,經審計部促請檢討,國民年金法業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未罹於時效之遺屬年金均得追溯補領,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可申請追溯補發.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可申請追溯補發.
審計部查核發現,國民年金法有關限制追溯補領遺屬年金之起算時點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66號解釋)指出,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經函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儘速推動修法作業,國民年金法業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被保險人之遺屬均得追溯領取未罹於時效之遺屬年金,以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
依釋字第766號解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有關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作為領取遺屬年金始點之規定,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自解釋公布之日(107年7月13日)起不再適用,遺屬得申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惟衛福部尚未依釋字第766號解釋完成法規修正事宜,不利遺屬知悉其給付權利,審計部於108年6月12日函請衛福部儘速辦理國民年金法之法制作業。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國民年金法於108年12月1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已刪除以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點作為遺屬可否追溯補領遺屬年金之限制規定,遺屬均得依法請求勞保局追溯補給尚未罹於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另衛福部已督促勞保局利用網路社群媒體等新興管道加強宣導,以符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並落實政府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生活安定之美意。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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