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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108-08 花蓮高爾夫球場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花蓮高爾夫球場
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下同)68年及91年間撥用花蓮市民意段69地號等17筆國有土地,面積42公頃,未依撥用計畫使用,且自71年起提供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下稱花蓮高爾夫俱樂部)經營管理及對外營業,違反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又自90年9月與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協議停止委託經營管理關係後,未依法收回上開土地,將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或辦理委託經營,任由該俱樂部繼續無權占用。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為瞭解花蓮縣政府撥用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情形,於96、98、99、100年間多次查核並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雖經縣政府允諾儘速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惟經追蹤所擬改進措施並未落實執行,爰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於101年8月20日陳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2年1月14日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本案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政府改善結果,縣政府已收回球場並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委託經營廠商之甄選,已於105年4月1日完成接管,由得標廠商進駐營運,截至107年底止,已收取權利金4,281萬餘元,有效提升國有土地應有效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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