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對於陳報計畫變更之規定未臻周全,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該要點規定,強化計畫管控及執行績效

審計部查核發現,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下稱計畫審核要點),對於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如期完成時,未有規範應陳報計畫變更之規定,衍生部分已核定計畫執行期程延宕,卻毋庸辦理計畫變更,經促請司法院研謀改善,已修正該要點規定,強化計畫管控及執行績效。
司法院為審核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於民國(下同)90年7月3日訂頒計畫審核要點,並於該要點第8點中明定計畫因故須陳報計畫變更之執行規定。審計部查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發現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無法如期於計畫核定期程內完成,惟依上述計畫審核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期間,僅涉及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加或減少、計畫預算總額須增列或減編、構造類型變更及樓層數變更等情節,始須陳報計畫變更,未含計畫執行期程延宕須辦理計畫變更之規定,致上述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卻毋庸辦理計畫變更,並就落後原因進行通盤分析,及時研謀有效因應措施,經於107年3月2日函請司法院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司法院已參照審計部意見,於107年7月30日修正計畫審核要點第8點規定,新增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而須調整因應者,應陳報計畫變更,以及應就計畫期程落後,補充權責說明及因應措施等規定,以強化計畫管控及執行績效。
司法院為審核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於民國(下同)90年7月3日訂頒計畫審核要點,並於該要點第8點中明定計畫因故須陳報計畫變更之執行規定。審計部查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發現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無法如期於計畫核定期程內完成,惟依上述計畫審核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期間,僅涉及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增加或減少、計畫預算總額須增列或減編、構造類型變更及樓層數變更等情節,始須陳報計畫變更,未含計畫執行期程延宕須辦理計畫變更之規定,致上述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卻毋庸辦理計畫變更,並就落後原因進行通盤分析,及時研謀有效因應措施,經於107年3月2日函請司法院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司法院已參照審計部意見,於107年7月30日修正計畫審核要點第8點規定,新增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而須調整因應者,應陳報計畫變更,以及應就計畫期程落後,補充權責說明及因應措施等規定,以強化計畫管控及執行績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司法院
施政主題細項:
司法、公共工程、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