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6-22 花蓮縣政府辦理農地使用檢查及違規取締作業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花蓮縣政府對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地,未依規定之抽查比率及期程,辦理實地查核,又對轄管興建農舍之農地未依規定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等情事,致農地使用檢查成效偏低,經花蓮縣審計室查核揭露,並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105年2月5日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5年8月3日糾正花蓮縣政府後,該府已具體回應與改善,並責由專任人員辦理農地使用查核及案件列管,及申請賦稅減免農地之定期檢查、抽查及列管工作,並針對農地使用檢查工作落實府內權責分工,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由該府農業處、地政處、建設處都市計畫科、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等組成稽查小組,以加強辦理興建農舍之農地檢查作業;另對於未符農業使用之農地未依限恢復農業使用者,倘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將移請權責單位裁處,落實農地、農舍定期檢查、抽查及列管工作,以貫徹農地農用政策。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