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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方式

審計工作方式,分為書面審計、就地審計、隨時稽察及委託審計等4種。

一、書面審計: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法應將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二、就地審計:

審計機關派員至各機關辦理抽查或專案審計,以實地瞭解及查核各機關財務收支及計畫之執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應先評核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以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三、隨時稽察:

審計機關為監督政府各項重大採購計畫之作業及其執行績效,得隨時派員稽察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完成後之效益等。

四、委託審計: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辦理結果由審計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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