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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華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始於民國元年,初設審計處於中央政府,隸屬國務總理。創建之始,因民國初創、百廢待舉,審計制度難以穩固;民國14年,國民政府公布審計法;民國17年成立審計院,直隸國民政府;民國20年改為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民國36年憲法頒行,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並於監察院設審計長。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權由審計機關行使,我國審計職權則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

我國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由中央直貫地方,受審計長監督;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分設審計處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與鄉(鎮、市)公所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酌設縣(市)審計室辦理。

綜觀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建制百餘年來,審計機關之審核方式由事前審計、駐在審計及事後審計,轉變為以事後審計為原則;審核重點亦由帳務支出合法性之審核,轉而兼顧政府施政效能之考核,著重支出之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並導入數位審計工具加強審核;對各機關採購之監督方式,以隨時稽察取代事前稽察。整體而言,政府審計之功能已由傳統之監督功能,擴展至增益興利之洞察功能及防微杜漸之前瞻功能,審計機關之組織及人力結構則在國內、外環境變化及審計業務持續精進下歷經多次變革。為利各界瞭解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特編製本簡介,期對政府審計鼎力支持,並不吝賜教。

審計長 陳瑞敏 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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