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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首長核准受刑人特別接見之配套機制未臻周延,致外界質疑公平性並衍生風紀問題,審計部經函請法務部檢討改善,已採行具體改善措施

附表 受刑人依累進處遇分級接見次數情形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法務部矯正署已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等規定,惟矯正機關首長核准特別接見之配套機制,未臻周延,致外界質疑公平性並衍生矯正機關人員風紀問題,經函請法務部檢討改善,業獲具體回應。
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規定,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受刑人在監期間累進處遇分為一至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並規定各級受刑人接見對象、次數、時間及場地(附表)。另為利於收容人之教化、戒護管理之身心發展,得經由典獄長核准辦理特別接見,不受上開規定限制。特別接見制度賦予典獄長行政裁量權,惟相關配套機制未臻周延,肇生特別接見核准浮濫暨矯正機關人員風紀問題,審計部經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函請法務部督促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矯正署為強化特別接見監督機制,於民國104年7月8日函示各矯正機關,為符實際,將「特別接見」更名為「特別事由接見」,並明確規範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等5項事由,矯正機關首長始可核准辦理特別事由接見;如遇媒介特別接見收容人之請託事件時,將要求落實填寫「法務部所屬機關受理媒介特別接見收容人請託事件登錄表」,並要求各矯正機關依規定辦理各類接見相關事宜,覈實審核其公平性及必要性,使接見辦理能公正、透明,避免外界誤解或質疑。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矯正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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