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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採購投標須知之押標金規定未臻周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投標須知,確保採購公平及廠商權益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下稱招標所)辦理金門縣政府(下稱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案,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押標金為標價之一定比率,尚未明確規範押標金尾數計算方式,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採購投標須知,確保採購公平及廠商權益。
審計室指出,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投標須知規定押標金得採「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月查核發現,招標所110至114年度辦理之部分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押標金為標價之一定比率,尚未明確規範押標金尾數不滿1元之額數計算方式,致發生最低標廠商因採習慣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押標金,遭判定為未依招標文件投標,而由次低標廠商得標,增加契約價金之情事,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5年2月3日修正「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投標須知」第29項第2款有關押標金之規定,明定押標金尾數不滿1元者,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元,確保採購公平及投標廠商權益。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30)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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