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部分社會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尚未達法定標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符合規定,確保落實照顧弱勢者之居住權益
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解決民眾住宅問題,興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下稱社宅),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社宅弱勢者出租比率,未達住宅法規定比率40%以上,經函請研謀改善,均已符合規定,確保落實照顧弱勢者之居住權益。
審計處指出,立法院為落實社會救助、解決弱勢居住困難,確保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於110年間提案修正住宅法第4條,將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保障比率,從原本至少30%提高至40%以上,旨在擴大照顧社會弱勢者之居住權益。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截至111年底,桃園市已營運社會住宅計有中路一號等7處,總戶數2,943戶,整體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下稱政策戶)之比率為40.91%,其中八德二號及中壢一號等2處社宅政策戶出租比率僅26.84%及36.99%,未符住宅法第4條規定40%以上,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針對未符比率情形積極檢討,採隨到隨辦,優先補足政策戶數措施,並於112年5月公告將屬弱勢新住民納入政策戶資格等,保障者其居住需求,截至114年底止,各社宅出租予政策戶比率皆超過40%,且整體政策戶比率已提升6.43個百分點至47.34%,並將賡續推動照顧弱勢及實現居住正義之公共政策目標。
審計處指出,立法院為落實社會救助、解決弱勢居住困難,確保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於110年間提案修正住宅法第4條,將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保障比率,從原本至少30%提高至40%以上,旨在擴大照顧社會弱勢者之居住權益。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截至111年底,桃園市已營運社會住宅計有中路一號等7處,總戶數2,943戶,整體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下稱政策戶)之比率為40.91%,其中八德二號及中壢一號等2處社宅政策戶出租比率僅26.84%及36.99%,未符住宅法第4條規定40%以上,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針對未符比率情形積極檢討,採隨到隨辦,優先補足政策戶數措施,並於112年5月公告將屬弱勢新住民納入政策戶資格等,保障者其居住需求,截至114年底止,各社宅出租予政策戶比率皆超過40%,且整體政策戶比率已提升6.43個百分點至47.34%,並將賡續推動照顧弱勢及實現居住正義之公共政策目標。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3-30)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