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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關(構)未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或組成後久未運作,審計部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強化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落實執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專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專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為打造公部門友善職場環境,訂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定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逾1成機關(構)未依規定組成小組,或組成後久未運作,經函請保訓會研謀改善,已檢修前開辦法,強化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落實執行。
審計部指出,保訓會前於103年1月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各機關(構)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且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俾營造安全、健康之公務職場環境。
然而,審計部113年度查核發現,截至113年11月底止,經抽查全國1,096個機關(構),計有114個未依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部分機關(構)甚以防護團編組替代,又已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者,間有未納列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或組成後久未運作等情,加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尚乏行政監督檢查及課責機制,均難以要求各機關(構)落實執行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審計部遂於114年3月函請保訓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保訓會已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除將原「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改設為「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更明定由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召集人,增訂委員人數、性別比例及專家學者參與之規範,另新增防護委員會應定期自主檢查及主管機關應逐級授權辦理抽查作業等條文,強化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落實執行,持續營造健康與友善之公務環境。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一廳(發布日期:2026-03-24)
被審核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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