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營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部分加油站尚未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全數取得許可執照
連江縣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下稱馬祖油品公司)經營連江縣地區加油站業務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加油站遲未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經函請研謀改善,所有加油站已全數取得許可執照。
審計室指出,連江縣四鄉五島共建置9座加油站,依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復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6條之1規定,連江縣地區既存加油站,經連江縣政府(下稱縣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最遲應於112年10月14日前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連江縣尚有5座加油站未能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經函請縣府督促馬祖油品公司儘速辦理,雖經縣府說明業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先行核發並以附款規定補正文件及期限,或再報由縣府同意展延,惟於114年3月追蹤查核發現,仍有福澳、福澳漁船、北竿及西莒等4座加油站未完成補正程序,審計室遂於114年4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儘速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馬祖油品公司已分別於114年4月及11月取得經濟部核發前開4座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符合法制規範。
審計室指出,連江縣四鄉五島共建置9座加油站,依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復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6條之1規定,連江縣地區既存加油站,經連江縣政府(下稱縣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最遲應於112年10月14日前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連江縣尚有5座加油站未能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經函請縣府督促馬祖油品公司儘速辦理,雖經縣府說明業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先行核發並以附款規定補正文件及期限,或再報由縣府同意展延,惟於114年3月追蹤查核發現,仍有福澳、福澳漁船、北竿及西莒等4座加油站未完成補正程序,審計室遂於114年4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儘速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馬祖油品公司已分別於114年4月及11月取得經濟部核發前開4座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符合法制規範。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05)
被審核機關:
連江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