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14-17 新北市直潭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及營運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供應大臺北地區用水,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於前臺北縣新店市(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下稱新店區)直潭里興建直潭淨水場,並開闢直潭社區優先配售土地供原居民遷建使用,配餘地經公開標售取得溢價款交由前臺北縣政府(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稱市府)施設公共設施。市府城鄉發展局(下稱城鄉局)運用前述溢價款自90年起規劃興建直潭市民活動中心,屢經調整設計內容,於104年開工,106年完工,107年啟用,續交新北市新店區公所(下稱新店公所)營運管理。惟城鄉局未妥適規劃興建範圍、設施類型與量體,致土地用途未符都市計畫規定,且量體超過上限,又未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興建設施可行性,致完工後無機關願意進駐,未符預期使用目標;新店公所未與在地單位協商就近管理,且申辦租借手續不便,致活動中心使用率偏低,又未及時提報市府列管,延誤活化時機,致設施長期閒置或低度利用。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為瞭解直潭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及營運管理情形,經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發現效能過低情事,爰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新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經新北市審計處賡續追蹤後續改善結果,市府已要求所屬嗣後辦理類案計畫,應依通案性處理程序辦理評估與管控,落實工程全生命週期管控;新店公所已優化場地租借作業,並將部分閒置空間公開標租予民間機構成立滑板訓練中心,以提高公產使用效益。截至114年11月底止,直潭市民活動中心各空間平均使用率已提升至96.91%,且新店公所標租場地成立之滑板訓練中心亦成為培育我國滑板競技比賽選手之重要室內場地,展現公產原定使用效益以外的附加價值。
發布單位: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