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尚未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室內裝修、昇降設備違反建築法統一裁罰基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減少裁罰爭議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室內裝修、昇降設備違反建築法之統一裁罰基準,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減少裁罰爭議並確保民眾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法第73、77、77-2及77-4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辦理檢查簽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等,如有違反情事,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業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尚未訂定違反上開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裁罰原則,又建築法僅概略規範罰鍰額度之上、下限,致轄內違反建築物使用管理之裁罰尚無一致標準,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4月訂定「屏東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將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建築物檢(複、抽)查、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違反室內裝修規定、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未定期委託維護保養等,依類別及違反次數訂定一致性之裁罰規範,截至114年10月22日止,已依該基準裁處之案件計10案,金額84萬元,減少裁罰爭議,並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法第73、77、77-2及77-4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辦理檢查簽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等,如有違反情事,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業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尚未訂定違反上開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裁罰原則,又建築法僅概略規範罰鍰額度之上、下限,致轄內違反建築物使用管理之裁罰尚無一致標準,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4月訂定「屏東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將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建築物檢(複、抽)查、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違反室內裝修規定、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未定期委託維護保養等,依類別及違反次數訂定一致性之裁罰規範,截至114年10月22日止,已依該基準裁處之案件計10案,金額84萬元,減少裁罰爭議,並確保民眾安全及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2-05)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