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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協助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惟間有核貸戶房屋非供自住仍獲利息補貼情事,審計部促請研謀妥處,已檢討強化管控機制及收回補貼利息

新青安貸款圖片
新青安貸款
財政部為擴大協助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自112年8月1日起,督導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並溯及尚未還款完畢之原有青安貸款核貸戶(下稱舊青安核貸戶),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因未經事前審查舊青安核貸戶房屋現況是否合於自住即逕予補貼,致有房屋非供自住仍獲利息補貼情事,經函請研謀妥處,已檢討強化管控機制,並收回補貼利息。
審計部指出,財政部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安居,於99年12月督導公股銀行推出青安貸款,由銀行以自有資金提供優惠利息,復自112年8月續推新青安貸款,藉由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與還本寬限期,以及政府額外補貼利息至115年7月31日止,擴大減輕民眾購屋初期還本付息負擔,利息補貼同時溯及112年7月31日尚未還款完畢之舊青安核貸戶;嗣為避免貸款遭濫用,續於113年6月提出查核管控及優化措施,包含督導公股銀行落實貸前徵授信審核、強化貸後管理稽查、要求新貸戶徵提自住切結書及限貸1次等措施。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方案,其中溯及舊青安核貸戶利息補貼作業,未事前審查核貸戶房屋使用現況是否合於自住,且無須貸款人提出申請及簽訂同意書,即逕予補貼利息,經審計部運用稅務相關資料,就截至113年10月底止尚在還款之舊青安貸款案件勾稽比對結果,間有核貸戶房屋涉及出租或營業活動等非供自住行為,仍獲利息補貼,損及政府資源使用公平性。審計部遂於114年3月函請財政部研謀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業督導公股銀行就貸後轉租、房屋作營業使用等非自住情形辦理清查,截至114年6月底止,已收回舊青安核貸戶補貼利息共6,226萬餘元,並持續辦理清查中;另已請公股銀行遵循徵授信審核及貸後管理,以免類案再生。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5-11-13)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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