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辦理進港船舶審查作業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檢討修正及訂定相關規範
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為維護我國海域港口環境安全及秩序,於111年8月訂定強化管理外國船舶滯留我國領海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加強進入我國商港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下稱P&I)之審查。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上開要點有關申請進港審核作業仍未臻完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及訂定「商港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認定基準」,以強化進港船舶審核作業機制。
審計處指出,航港局為防止船舶於發生海事案件後,船東遺棄船舶或船員,其P&I保險人未負擔相關賠償責任之情形,於111年間訂定前揭作業要點,並依規定辦理外國船舶申請進入我國國際商港P&I文件有效性之審核作業。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據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ITF)公告之遺棄船員清單,自108年至113年11月底止,於我國國際商港遭船東遺棄之外籍船舶或船員計有15件,且因爭議仍未結案者尚有9件,顯示申請進港之審核作業,仍未能確保該等外籍船舶之保險公司實質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我國權益受損,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函請航港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航港局已於11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明列保險人應符合之條件,期能提升進出我國港口船舶素質,並於114年6月25日訂定「商港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認定基準」,作為限制船舶入港之依據,以確保商港及公共安全。
審計處指出,航港局為防止船舶於發生海事案件後,船東遺棄船舶或船員,其P&I保險人未負擔相關賠償責任之情形,於111年間訂定前揭作業要點,並依規定辦理外國船舶申請進入我國國際商港P&I文件有效性之審核作業。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據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ITF)公告之遺棄船員清單,自108年至113年11月底止,於我國國際商港遭船東遺棄之外籍船舶或船員計有15件,且因爭議仍未結案者尚有9件,顯示申請進港之審核作業,仍未能確保該等外籍船舶之保險公司實質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我國權益受損,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函請航港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航港局已於11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明列保險人應符合之條件,期能提升進出我國港口船舶素質,並於114年6月25日訂定「商港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認定基準」,作為限制船舶入港之依據,以確保商港及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11-07)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