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恆春鎮公所部分公有地未申請減免地價稅或遭占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清查並節省公帑支出及收取使用補償金,維護公產權益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下稱恆春鎮公所)經管之公有土地,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定期或不定期辦理不動產檢核作業,致部分土地未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遭占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積極清查,並申請減免地價稅,節省公帑支出或收取使用補償金,提升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恆春鎮公所111年度經管之公有土地計2,100筆、面積222.74公頃(含國有、縣有及鎮有),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及參照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各機關每年度對於經管之公有土地(含國有、縣有及鎮有)須訂定盤點實施計畫,辦理盤點或檢核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月查核發現,恆春鎮公所未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經管之公有土地,致未能掌握土地使用狀況,又經運用地理資訊系統QGIS軟體套疊,勾稽該公所財產管理資訊系統資料,間有作為道路或公墓等供公共使用土地,尚未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申請減免地價稅,或部分公有土地已遭占用等,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恆春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恆春鎮公所已於114年7月完成公有土地財產盤點清查作業,並於112年度申請減免地價稅,每年節省支出7萬餘元,另截至114年6月底止,已收取26筆土地使用補償金55萬餘元,且114年起每年將增加使用補償金收入16萬餘元,提升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恆春鎮公所111年度經管之公有土地計2,100筆、面積222.74公頃(含國有、縣有及鎮有),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及參照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各機關每年度對於經管之公有土地(含國有、縣有及鎮有)須訂定盤點實施計畫,辦理盤點或檢核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月查核發現,恆春鎮公所未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經管之公有土地,致未能掌握土地使用狀況,又經運用地理資訊系統QGIS軟體套疊,勾稽該公所財產管理資訊系統資料,間有作為道路或公墓等供公共使用土地,尚未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申請減免地價稅,或部分公有土地已遭占用等,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恆春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恆春鎮公所已於114年7月完成公有土地財產盤點清查作業,並於112年度申請減免地價稅,每年節省支出7萬餘元,另截至114年6月底止,已收取26筆土地使用補償金55萬餘元,且114年起每年將增加使用補償金收入16萬餘元,提升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17)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