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部分鄉鎮市立幼兒園餐點供應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調整食材內容及計算營養攝取量,維護幼兒健康

宜蘭縣鄉鎮市立幼兒園餐點供應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幼兒園供應餐點食物,間有熱量或食材攝取量未達規定基準,或未詳予計算營養攝取量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調整餐點食材內容及計算營養攝取量,維護幼兒健康。
審計室指出,依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教保服務提供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復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2條第4款規定,幼兒園應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全穀雜糧類、豆魚蛋肉類、乳品類、蔬菜類、水果類及油脂與堅果種子類)。宜蘭縣12個鄉鎮市公所截至113年底止,已設置27所幼兒園(含分班15所)提供教保服務,每日供應早點、午餐及午點。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及114年3月查核發現,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五結鄉及南澳鄉等9鄉鎮市立幼兒園供應餐點食物,間有熱量或食材攝取量未達教育部建議基準;壯圍鄉、三星鄉及大同鄉等3鄉立幼兒園未詳予計算餐食熱量及膳食營養攝取量等,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及5月函請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7月底止,宜蘭市等9鄉鎮市立幼兒園已調整食材內容及營養基準;壯圍鄉等3鄉立幼兒園已詳予計算食材營養攝取量;各該幼兒園並落實菜單審核,公布食材內容,及將每日餐點食物熱量、份量建檔,作為餐點規劃參考,維護幼兒健康。
審計室指出,依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教保服務提供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復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2條第4款規定,幼兒園應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全穀雜糧類、豆魚蛋肉類、乳品類、蔬菜類、水果類及油脂與堅果種子類)。宜蘭縣12個鄉鎮市公所截至113年底止,已設置27所幼兒園(含分班15所)提供教保服務,每日供應早點、午餐及午點。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及114年3月查核發現,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五結鄉及南澳鄉等9鄉鎮市立幼兒園供應餐點食物,間有熱量或食材攝取量未達教育部建議基準;壯圍鄉、三星鄉及大同鄉等3鄉立幼兒園未詳予計算餐食熱量及膳食營養攝取量等,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及5月函請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7月底止,宜蘭市等9鄉鎮市立幼兒園已調整食材內容及營養基準;壯圍鄉等3鄉立幼兒園已詳予計算食材營養攝取量;各該幼兒園並落實菜單審核,公布食材內容,及將每日餐點食物熱量、份量建檔,作為餐點規劃參考,維護幼兒健康。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09)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