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衛生局尚未訂定藥品使用及管理規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健全藥品管理機制

金門縣衛生局(下稱衛生局)設立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下稱醫療作業基金),提供轄內民眾醫療服務,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訂定藥品使用及管理規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健全藥品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為強化辦理公共衛生業務及民眾醫療服務,設立醫療作業基金,於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等5處衛生所設置主任醫師或支援醫師,就近滿足民眾醫療需求,並藉由醫療資訊系統(Healthcare Information System,HIS)管理各衛生所自衛生福利部藥品聯合招標採購契約購置之藥品。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4年3月底止,衛生局尚未訂定醫療作業基金之藥品管理作業規定,供各衛生所辦理藥品管理作業遵循,亦未界定該局與各衛生所權責,致未能有效監督各衛生所藥品管理是否完善,及適時提供建議改善意見,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4年6月26日訂定金門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並由該局相關單位組成督導小組,每年將不定期前往各衛生所稽查藥品採購及庫存情形,精進各衛生所藥品管理作業,確保用藥安全,避免藥品存量不足,或過剩形成過期損耗之資源浪費情形,健全藥品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為強化辦理公共衛生業務及民眾醫療服務,設立醫療作業基金,於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等5處衛生所設置主任醫師或支援醫師,就近滿足民眾醫療需求,並藉由醫療資訊系統(Healthcare Information System,HIS)管理各衛生所自衛生福利部藥品聯合招標採購契約購置之藥品。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4年3月底止,衛生局尚未訂定醫療作業基金之藥品管理作業規定,供各衛生所辦理藥品管理作業遵循,亦未界定該局與各衛生所權責,致未能有效監督各衛生所藥品管理是否完善,及適時提供建議改善意見,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4年6月26日訂定金門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並由該局相關單位組成督導小組,每年將不定期前往各衛生所稽查藥品採購及庫存情形,精進各衛生所藥品管理作業,確保用藥安全,避免藥品存量不足,或過剩形成過期損耗之資源浪費情形,健全藥品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0-02)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藥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