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督導民營停車場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稽查及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健全停車場管理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肩負臺北市停車場管理職責,訂有查核與輔導違規停車場業者機制,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民營停車場業者未申領停車場登記證,或停車場登記證到期未換證而違規營業,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稽查、輔導業者領(換)證及相關處置作為,並修正內控作業,健全停車場管理。
審計處指出,依停車場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又停管處為執行停車場法規定,訂有「未辦理停車場登記證違規營業停車場之查核與輔導作業」,規定應主動通知登記證到期停車場辦證,並於登記證到期後主動稽查。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8月7日止,停管處列管民營停車場共1,340處,其中16處雖具營業稅籍,卻未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另截至113年11月26日止,計有21處民營停車場登記證已到期未換證,持續無證違規營業,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函請停管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停管處已修正內控作業機制,並增加主動稽查項目,又前揭16處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截至114年7月1日止,已核發登記證者5處,已停止營業者8處,裁罰中有3處;另登記證到期未換證之民營停車場21處,已全數輔導取得登記證,健全停車場管理。
審計處指出,依停車場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又停管處為執行停車場法規定,訂有「未辦理停車場登記證違規營業停車場之查核與輔導作業」,規定應主動通知登記證到期停車場辦證,並於登記證到期後主動稽查。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8月7日止,停管處列管民營停車場共1,340處,其中16處雖具營業稅籍,卻未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另截至113年11月26日止,計有21處民營停車場登記證已到期未換證,持續無證違規營業,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函請停管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停管處已修正內控作業機制,並增加主動稽查項目,又前揭16處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截至114年7月1日止,已核發登記證者5處,已停止營業者8處,裁罰中有3處;另登記證到期未換證之民營停車場21處,已全數輔導取得登記證,健全停車場管理。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9-26)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