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新城鄉公所鄉有財產短期借用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借用規則,強化管理機制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下稱鄉公所)為因應各機關、部隊、學校及公益社團臨時性、緊急性或公益性需求,提供所屬財產設備作為短期借用,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財產實已被長期借用,影響財產有效運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財產借用規則,強化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得無償提供從事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經統計截至113年5月底止,鄉公所共出借移動式無限擴音機、撞球桌、沙發、環保鞭炮機等,計72項財產設備,原始購置價格達272萬餘元,單項價格介於6千餘元至9萬5千餘元不等,財產分別由民政課(含各村辦)、社會課、原住民事務所(下稱原民所)、農觀課及清潔隊等5個單位管理。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6月查核發現,鄉公所對於財產借用期限、管理及監控程序欠缺明確規範,各單位雖均與借用人簽訂借用契約書,但除原民所及清潔隊簽訂財物借用期間為1年外,其餘單位借用期間係依鄉長任期而定,其中36項財物已連續出借給相同團體超過3年,亦有部分財物於採購後即長期出借給特定團體,審計室遂於113年8月函請鄉公所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鄉公所已於114年3月7日訂定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財產借用規則,明確規範因臨時性、緊急性或公益目的之鄉有財產短期借用期限不得逾1年,規則發布前已核准但未訂期限者,須補訂借用期限,並要求借出單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產使用情況並記錄,強化管理機制,確保公有財產發揮最大效益。
審計室指出,依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得無償提供從事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經統計截至113年5月底止,鄉公所共出借移動式無限擴音機、撞球桌、沙發、環保鞭炮機等,計72項財產設備,原始購置價格達272萬餘元,單項價格介於6千餘元至9萬5千餘元不等,財產分別由民政課(含各村辦)、社會課、原住民事務所(下稱原民所)、農觀課及清潔隊等5個單位管理。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6月查核發現,鄉公所對於財產借用期限、管理及監控程序欠缺明確規範,各單位雖均與借用人簽訂借用契約書,但除原民所及清潔隊簽訂財物借用期間為1年外,其餘單位借用期間係依鄉長任期而定,其中36項財物已連續出借給相同團體超過3年,亦有部分財物於採購後即長期出借給特定團體,審計室遂於113年8月函請鄉公所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鄉公所已於114年3月7日訂定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財產借用規則,明確規範因臨時性、緊急性或公益目的之鄉有財產短期借用期限不得逾1年,規則發布前已核准但未訂期限者,須補訂借用期限,並要求借出單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財產使用情況並記錄,強化管理機制,確保公有財產發揮最大效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17)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