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部分房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及房屋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非供農業使用土地仍課徵田賦,或房屋稅課稅面積有異等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或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除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外,其他土地須同時符合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及仍作農業用地使用2項要件,始得徵收田賦;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稅局為落實課稅公平及維護稅籍正確,賡續辦理113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實際非供農業使用,或都市計畫編定為工業區或住宅區,且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或部分都市計畫非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之土地,其鄰近10公尺內已有道路與電力、自來水及排水管線通過等,仍核定課徵田賦;又據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列管消防設備安全檢查場所,用途為商場、餐廳、旅館等之樓地板面積,與房屋稅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相較,實際使用面積增加等,核有未依土地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或房屋稅,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依法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4年5月完成清查及釐正上開稅籍資料,依法補徵或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計200筆、金額726萬餘元,並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除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外,其他土地須同時符合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及仍作農業用地使用2項要件,始得徵收田賦;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稅局為落實課稅公平及維護稅籍正確,賡續辦理113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實際非供農業使用,或都市計畫編定為工業區或住宅區,且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或部分都市計畫非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之土地,其鄰近10公尺內已有道路與電力、自來水及排水管線通過等,仍核定課徵田賦;又據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列管消防設備安全檢查場所,用途為商場、餐廳、旅館等之樓地板面積,與房屋稅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相較,實際使用面積增加等,核有未依土地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或房屋稅,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依法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4年5月完成清查及釐正上開稅籍資料,依法補徵或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計200筆、金額726萬餘元,並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8-21)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