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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部分土地及房屋未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賦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

雲林縣部分房屋未依規定核課房屋稅
雲林縣部分房屋未依規定核課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非作農業用途;部分課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房屋,有執行業務、營業或出租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1,477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相關規定者亦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雲林縣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有非作農業用途;部分房屋供執行業務、營業或出租使用,仍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影響稅賦核課之公平性及減損稅收,審計室遂於112年11月、113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3月底止,稅務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280筆、金額715萬餘元;房屋稅453筆、金額761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7-31)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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