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部分基金會計制度未載明政府以資產作價撥充基金之處理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修正並公告施行

高雄市部分作業基金之會計制度,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或缺乏政府挹注基金之資產作價交易分錄釋例,或政府資產作價撥充基金之借方科目未依基金性質妥為歸屬分類,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全面檢討修正各基金會計制度,完備基金會計事務處理規範。
審計處指出,依據會計法第17條、第18條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會計制度之設計、訂定,應符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情及將來發展等需求,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性規定,並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7月查核發現,高雄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等6個基金之會計制度,尚未明確規範政府資產作價撥充基金之相關交易釋例,或相關交易科目未妥為歸屬分類,不利會計人員依基金業務及交易事項性質為適當或一致之會計處理,審計處遂於113年8月函請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全面檢視所管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並督促市轄各基金主管機關依法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已函請各基金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除部分尚處於整理結束階段基金,因考量市政府未再有投資情形,不予修正外,餘衡酌業務性質已分別於113年12月至114年5月修正7個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並公告施行,完備相關會計事務處理規範。
審計處指出,依據會計法第17條、第18條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會計制度之設計、訂定,應符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情及將來發展等需求,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性規定,並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7月查核發現,高雄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等6個基金之會計制度,尚未明確規範政府資產作價撥充基金之相關交易釋例,或相關交易科目未妥為歸屬分類,不利會計人員依基金業務及交易事項性質為適當或一致之會計處理,審計處遂於113年8月函請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全面檢視所管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並督促市轄各基金主管機關依法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已函請各基金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除部分尚處於整理結束階段基金,因考量市政府未再有投資情形,不予修正外,餘衡酌業務性質已分別於113年12月至114年5月修正7個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並公告施行,完備相關會計事務處理規範。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7-24)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