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尚未訂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相關自治法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苗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加速市容升級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推動轄內都市更新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尚未訂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相關自治法規,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苗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加速老舊建物之改建,並促進地區發展。
審計室指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同條例第65條第4項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同條例第65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及112年10月6日查核發現,都市更新條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嗣經多次修正,其中有關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等具體辦法已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惟縣政府尚未訂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相關自治法規,審計室遂分別於111年4月及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3月訂定苗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公告於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法令規章專區電子網站,供民眾上網瀏覽,該容積獎勵辦法已提供明確之獎勵機制,及透過多元獎勵項目,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有助於加速老舊社區更新及改善市容環境,並促進地區發展。
審計室指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同條例第65條第4項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同條例第65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及112年10月6日查核發現,都市更新條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嗣經多次修正,其中有關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等具體辦法已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惟縣政府尚未訂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相關自治法規,審計室遂分別於111年4月及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3月訂定苗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公告於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法令規章專區電子網站,供民眾上網瀏覽,該容積獎勵辦法已提供明確之獎勵機制,及透過多元獎勵項目,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有助於加速老舊社區更新及改善市容環境,並促進地區發展。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7-16)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