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豐國家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遲未完成審議,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完成審議並公告

內政部為維持新豐溪出海口各種動植物生態系統及棲地環境,劃設新豐國家級重要濕地,據以加強保育。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遲未完成審議,經函請檢討改善,該部已於113年12月26日公告「新豐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有利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
審計部指出,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0條及第17條第2款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180日內完成。內政部為遂行新豐濕地之保育工作,於100年1月18日公告其為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濕地保育法於104年2月2日施行後,新豐濕地依同法第40條規定視同國家級重要濕地,該部並於105年2月1日至同年3月1日辦理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該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後,依限應於105年8月28日前(180日內)完成審議,惟因地區居民對於劃設範圍及分區仍有疑義,內政部重新調查檢討,遲未完成審議,不利濕地保育利用,審計部遂於112年3月函請內政部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加強與民眾溝通,適時調整規劃之功能分區,並於113年9月27日經該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2月26日公告「新豐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規範公告劃入計畫內之土地,應依濕地保育法及該計畫規定辦理,以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
審計部指出,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0條及第17條第2款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180日內完成。內政部為遂行新豐濕地之保育工作,於100年1月18日公告其為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濕地保育法於104年2月2日施行後,新豐濕地依同法第40條規定視同國家級重要濕地,該部並於105年2月1日至同年3月1日辦理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該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後,依限應於105年8月28日前(180日內)完成審議,惟因地區居民對於劃設範圍及分區仍有疑義,內政部重新調查檢討,遲未完成審議,不利濕地保育利用,審計部遂於112年3月函請內政部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加強與民眾溝通,適時調整規劃之功能分區,並於113年9月27日經該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2月26日公告「新豐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規範公告劃入計畫內之土地,應依濕地保育法及該計畫規定辦理,以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5-07-10)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自然保育